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自律管理,规范会员行为,根据《资产评估法》、《河南省土地估 价师协会章程》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协会章程,从事土地估价业务,自愿加入协会的单位,可以申请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包括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机构;参与土地估价研究、教学等单位。

      通过资格考试的土地估价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协会章程、自愿加入协会的个人,可以申请个人会员。

对多年从事土地估价研究、教学的专家,虽无土地估价师资格,但承认协会章程,遵守协会有关规定,可成为特邀会员。

     第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申请加入本协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机构备案函复印件;

   (二)入会书面申请;

   (三)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四)诚信承诺函;

   (五)营业执照;

   (六)企业章程;

   (七)土地估价报告质量审核制度;

   (八)执业估价师基本情况汇总表。

    第四条  其他单位申请加入本协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入会书面申请;

  (二)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单位证书;

  (四)单位内土地估价师的证明材料(有则提供);

  (五)本单位工作内容简介。

    第五条  个人申请加入本协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复印件或从业人员资格机构证明;

  (三)诚信承诺函;

  (四)其他材料。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受理入会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会长会议通过,颁发会员证。

    第七条  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及时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由协会宣布退会,并在协会网站公布。

    第九条  逾期不缴纳会费、或者未足额缴纳会费,协会将给予书面通知,三个月后仍未缴纳,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  团体会员违反协会规章制度,或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经劝戒、通报、暂停会员资格后仍不改正的,由会长会议决定劝退、注销会员资格,并在协会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违反协会规定的,协会将分别给予劝戒、通报并计入档案,直至注销会员资格,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定期公布加入本协会的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自2018年5月18日起实施。

附件: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执业估价师基本情况汇总表

           诚信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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